大家好,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关于三国杀侵权的相关知识点,并解析制作三国杀自印卡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对于这部分内容,如果您已经有所了解,可以跳过本文。但如果您对此尚存疑惑,那么接下来的内容或许能为您提供一些解答。
两款桌游引发著作权之战,法院认定“三国杀”游戏规则受保护
一场由《三国杀》游戏及其衍生品著作权人提起的著作权之战在上海浦东法院落下帷幕。这场诉讼的背景是《三国杀》这款曾风靡全国的桌面游戏,其以《三国演义》及其史料《三国志》为背景,凭借丰富的玩法和广泛的玩家群体,成为众多玩家茶余饭后的消遣首选。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著作权
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三国杀》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指控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极略三国》)侵犯了其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了与《三国杀》游戏人物名称相同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并在说明文字上大量雷同,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辩称不构成侵权
被告则辩称,《三国杀》的文字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极略三国》游戏有单独的软件著作权,卡牌中各类形象的美术并不相同,与《三国杀》存在较大差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无侵权的故意,也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浦东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分别是:《三国杀》卡牌游戏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国杀》卡牌游戏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浦东法院认为,作品受保护的部分=文字内容-思想-公有领域-在先素材,具体进行以下四步分析:
1. 剥离思想:《三国杀》标准版游戏手册的“新手上路”部分,属于对游戏玩法规则的概括性、一般性描述,属于思想的一部分,应当从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保护。
2. 过滤公有:权利游戏的时代背景为中国古代三国时期,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及其事迹大多来源于《三国演义》等文学作品、《三国志》等史料及关于三国的民间传说,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
3. 在先比对:与在先发表的《BANG!》游戏比对,二者的卡牌名称、角色名称等具体文字表达不同,仅有作为思想范围的玩法规则相似。与在先发表的《三国志》游戏比对,除武将名称相同外,武将的技能名称和技能内容均存在较大差别,二者对相同历史人物及其事迹的具体表达并不相同。
4. 独创性认定:权利游戏对装备牌、锦囊牌等的具体名称和内容的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单个的字或词汇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名称的设计及相应内容的描述反映了创作者独具匠心的安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浦东法院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具体进行以下两步分析:
1. 接触:权利游戏的发表时间最早可以追溯至2008年前后,而被控侵权游戏的发表时间晚于权利游戏,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的权利游戏创作并发表在先,被控侵权游戏的开发者完全有可能实际接触权利游戏。
2. 实质性相似:应运用“抽象-过滤-比较”方法和整体观感法进行分析、判定。经比对分析,整体而言,两款游戏的卡牌名称绝大部分相同、卡牌的文字内容高度雷同,二者相同、相似的部分在权利游戏中比例高,且在整个卡牌游戏中处于重要位置,构成游戏的主要部分,会导致游戏玩家对两款游戏产生相同、相似的玩赏体验,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制作三国杀自印卡
如果您想制作三国杀的游戏,但又不希望侵犯著作权,以下是一些建议:
1. 人物替换:将人物替换成春秋战国人物或神话人物,技能自己改进改变一下,道具变动。
2. 原创内容:游戏规则类似但里面内容人物有原创即可。
关于游戏抄袭
关于游戏抄袭和借鉴的界限,很难界定。以下是一些例子:
- 跑跑卡丁车与马里奥赛车
- 英雄杀与三国杀
- 暗黑2与传奇奇迹
三国杀侵权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参考。在制作游戏时,我们需要注意版权问题,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也应该关注游戏抄袭和借鉴的界限,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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